球員技術犯 規 |
對職員態度失當、激怒觀眾、口出穢言、不服判決、挑逗對手、延 誤比賽、妨礙比賽進行、服裝不整、無必要的抓住籃圈。 |
非球員的技 術犯規 |
1.包括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之技術犯規均登記 在教練名下。 2.提出不正確之選手名單、未經許可隨意出場、不當的動作與態 度、不當離開球員席、非教練在比賽進行中保持站立狀態。 |
不合運動道 德的犯規 |
1.若一球員對於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粗暴 犯規),此項身體接觸應視為不合運動道德。 2.若一球員動作不是以球為目的,通常就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3.對一球員拉、推或拍擊等動作,通常就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球員奪權犯 規 |
任何嚴重違反侵人犯規、技術犯規或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
教練奪權犯 規 |
1.本人因違反運動道德行為被登記二次技術犯規。 2.由於本人、助理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因違反運動道德行 為被登記三次技術犯規時。 |
罰則 |
1.登記各類犯規一次。 2.技術犯規,對隊獲二次罰球。 3.其他嚴重犯規除對隊獲二次罰球外,並加控球權。 3.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球員若屢次違犯,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4.奪權犯規判取消比賽資格,須離開球場及球員席,其可留置於該 隊之更衣室或離開比賽場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