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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程序 |
說明 |
附繳證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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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初任公職人員暨調校人員報到程序 |
報到及任職 |
就職通知單(報到單) |
離職證明書﹙初任免附﹚ |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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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座談 |
各處室工作簡介暨校園環境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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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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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新進人員資料 |
參加公保(勞保)、健保、退撫基金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簡要自傳﹚ |
1. 健保轉出單 2. 本市調校人員請繳交人事資料磁 3. 若有獲配輔購住宅貸款請檢送購宅異動通知 |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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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交通費 |
申請書(報到一周內辦理) |
身分證影本 |
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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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薪津帳戶 |
自行向台北銀行洽辦 |
報到一周內辦理 |
總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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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薪或送審 |
1. 服務證 2. 職名章(行政人員) 3. 敘薪 4. 送審 5.
教師登記 6.
退休互助﹙北市府自辦﹚ 7.
喪亡互助﹙北市府自辦﹚ |
1.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2. 學經歷證件、派令、離職證明書、考試及格證書 3.一吋彩色照片一張 |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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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離職 |
教育局核准退休 、資遣、辭職 |
(一)
離職手續單 (二)
應繳回下列證件:
1.
服務證 2.
職名章(非行政人員免) 3.曾辦理輔購住宅貸款人員於調職或退休時,應辦理貸款移轉扣繳手續 |
1.
向人事室領取離職證明書及健保轉出影本 2.行政人員應辦妥移交並繳銷職名章 3.
調職人員其人事資料如勤惰記錄卡及履歷表統由人事室移轉新單位 |
各處室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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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離職證明書 |
辦妥離職手續,始得核發離職證明書 |
應將經辦暨經管業務交代清楚 |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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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差假服務 |
事假 |
每學年計准給七日 |
各項差假薪應於事前提出經核准後始得離去 |
1.二日以上病假應繳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2.請事、病假按時計算,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其他假別最少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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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
每學年計准給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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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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娩假 |
四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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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假 |
四十二日 |
懷孕五個月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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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日 |
三個月以上者,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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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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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
二日 |
配偶分娩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得分次核給每次應至少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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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 |
八日 |
於分娩前後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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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隨或器官捐贈 |
視事實需要給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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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
五日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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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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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 |
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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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
七至三十日﹙限行政人員﹚ |
服務滿一、三、六、九、十四年者至第二、四、七、十、十五年起分別給於七、十四、二一、二八、三十日之休假 |
在休假期間如服務單位有緊急業務,得隨時令其銷假上班,並保留其假期 |
休假補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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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
視實際需要核定 |
1.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及訓練進修、考察參加會議,政府舉辦有關考試經校長核准等 2.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期間在二年之內 |
公傷假核給以公假之日起算二年期間為給假期限,而非以實際請假日數為斷 |
請參閱台北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第三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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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敘薪 |
教育局 |
1.
新進人員 2.
取得較高學歷或修畢四十學分 3.曾任軍職或公務人員 4.曾任懸代、兵代教師,且當時已具教師資格者 5.
高普特考及格 |
(一)
全部學經歷證件:
1.
畢業證書及學分證明 2.
派令 3.
敘薪或改敘通知書 4.
考核通知書 5.
離職證明書 6.
考試及格證書 (二) 新進人員另繳履歷表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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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教師登記 |
教育局 |
1.
畢業初任教職 2.
未參加登記或參加登記已逾時效(離職十年以上再任教職者,特教為五年以上) |
1.
學經歷證件影本 2.
任課時數表 3.
二寸照片四張 4.
教師登記履歷表 5.
教師登記送件清冊 6. 教師登記送件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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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出國探親觀光 |
本校 |
利用寒暑假或其他連續放假日、婚假、休假為原則 |
出國報告書 |
1.變更出國日期、地點須先報備 2.不得逾期回國未經核准不得先行出國 3.因公出國案件應先報局核准以休假出國觀光者不給路程假 4.行政人員休假不限寒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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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購宅貸款 |
住福會 |
1.任職一年以上員工 2.未由政府輔建住宅者 3.貸款標準: 薦任:一八0萬元 委任:一五0萬元 (工友比照委任) |
貸款金額每年照市府住福會規定辦理 |
1.
申請書 2.
積點計算表 3.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4.
切結書 |
預計每年五、六月由市府住福會統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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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結婚補助 |
其他給與 |
本人結婚 |
二個月薪俸額 |
1.
結婚證書影本二份 2.
生活津貼申請表二份 |
1.夫妻雙方同為公教人員雙方均得申請 2.補助兩個月薪俸及福利互助俸額 |
三個月內 |
九 |
生育補助 |
其他給與 |
本人生育 |
二個月薪俸額 |
1.生活津貼申請表二份 2.戶藉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出生證明一份 |
1.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僅能一方申請 2.補助二個月薪俸額 3.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予補助 |
三個月內 |
配偶生育 |
二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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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子女教育補助 |
本校 |
1.子女就讀國內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之學校 (不含研究生及空大學生) 2.依規定之標準支給 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僅能一方申請 |
1.
申請表二份 2.
國小繳費收據,國中以上學生證影本及繳費收據 3.
補助期限為註冊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4.
無特定註冊日者,其申請期限以其學繳費截止日期為申請補助費起算日 |
左列情形不得申請: (1)享有公費或全免
學費者及留級生、重讀生 (2)選讀生或未具學籍學生、補習班學生 (3)子女已有職業或無職業已婚者 |
三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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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眷屬重病住院 急難貸款 |
住福會 |
本人重病住院配偶直系親屬重病 住院 |
1.
貸款金額最高二十萬元,如申請人急需可由學校先行墊付
2.
申請公教員工本人重病住院及眷屬重病住院貸款自付醫療費用在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
1.
月息四厘 2.
償還年限,分四年(四十八期)平均償還本息 3.
申請表三份 4.
借據一份 5.住院證明書及收據影本 |
自付醫療費用在一萬元以下者,得申貸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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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眷屬喪葬補助 |
其他給與 |
父母、配偶 |
五個月薪俸額 |
1.
申請書二份 2.
死亡證明書一份 3.
除籍戶籍謄本一份及申請人戶口名簿 |
三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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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 |
三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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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處 |
補助金額: (1)父母配偶 |
父母、配偶三個 三個月保俸 |
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除籍戶籍謄本一份 3.申請人戶籍謄本 4.申請書三份、收據一張 |
二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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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二至廿五歲子女 |
二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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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滿十二歲及已出生登記者 |
一個月保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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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眷屬喪葬貸款 |
住福會 |
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 |
1.
死亡證明書一份 2.
申請表二份 3.
借據一份 |
1.貸款金額:最高二十萬元,分四年(四十八期)平均償還本息 |
三個月內,如緊急需要得由學校先行墊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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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重大災害補助 |
本校 |
員工住所遭受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等重大災害 1.
受損住屋頂為: (1)
本人或配偶所有所有(含共有)或共同居住之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卑)親屬所有之合法建築改良物 (2)
本人或配偶另無自有住宅 (3)
有居住事實 (4)
公教員工,對同一事實及房屋申請重大災害補助不得重領 |
自有房屋並有居住事實
1.
住屋全倒者或全毀者:新台幣十萬元 2.
住屋半倒者或半毀者: 新台幣五萬元
3.
住屋屋頂全毀或淹水者在一五0公分以上者:新台幣三萬元
4.
住屋屋頂半毀或淹水者在一00公分以上者:新台幣二萬元
5.
房屋淹水在五0公分以上者:新台幣一萬元
6. 借用或租用公有或他人所有合法房屋(含地下室)並有居住事實者,依前款基準減半補助 7.
唯一自有住屋但未有居住事實者,依前款基準減半補助 |
一個月內申請,需檢附證件: 1.
申請書二份 2.
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影本、設籍或居住證明、照片及村里長或警察機關勘災證明 (1)
如火災,申請人之住屋起火點切結書 (2)
戶籍謄本一份收據乙紙 |
重大災害補助者,應自是十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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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貸款 |
住福會 |
員工住所遭受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等重大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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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金額最高二十萬元 |
需檢附房屋修繕估價單 |
一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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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殘廢給付 |
公保處 |
員工本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成殘者 |
1.
因公: (1)
全殘卅六個月保俸 (2)
半殘十八個月保俸 (3)
部份殘八個月保俸 2.
因病或意外傷害: (1)
全殘三十個月保俸 (2)
半殘十五個月 (3)
部份殘六個月保俸 |
1.
申請表二份
2.
收據一份醫院整診斷書,殘廢證明一份(公保處表格) |
二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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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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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
1.
自願退休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 2.
任職滿廿五年以上者 |
1.
任職未滿十五年,給一次退休金,任職十五年以上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2.
一次退休金,最高五十三個基數,但教師最後連續任職廿年以上成績優異,得增至六十個基數 3.
月退休金最高七十百分比,但資深績優之教師,得增百分比七十五。如未滿五十歲及超過六十五歲者,不得領月退休金 4.
一次退休金未滿半年以半年計,超過半年以一年計 5.
滿五十五歲當年任職滿廿五年自願退休,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 |
1.
申請表一份 2.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加蓋核符職名章 3.
經歷證件(學歷訓練,獎勵證件免送) 4.
教師證書影本一份 5.
一吋照片一張 6.
退休事實表三份 7.
如有軍職年資,應另將證件裝訂成冊,並另填退休事實表二份 |
退休人員自核定生效一年內,不得再任本校任何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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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退休 |
公保處 |
同上 |
養老給付: 依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越數按比例發給;公教法施行前後合計給付月數最高以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
1.
申請表三份 2.
收據一份 3.
退休函及退休金證書影本一份 |
二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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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退休 |
住福會 |
1.
同上 2.
在本府任職三年以上 |
退休互助: (1)員十一萬元 (2)工三萬元 |
退休互助申請表 |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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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資遣 |
教育局 |
1.
機關裁撤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者 2.
不適任現職無工作又無適當工作可調任者 3.
公立醫院證明體弱不堪任職。(乙種診斷證明書) |
一次資遣給予比照退休金計算方式。 養老給付 資遣互助 退休補償金 |
比照一次退休金 同前(退休) 須檢附:
(1)
公立醫院證明(教育局表格) (2)
勤惰卡
(3)
病歷摘要、資遣事實表四份、學歷經證件 |
資遣人員自核定生效一年內不得再任本校任何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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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處 |
1.
機關裁撤或業務緊縮,須裁人員者 2.
不適任現職無工作又無適當工作可調任者 3.
公立醫院證明體弱不堪任職。(乙種診斷證明書) |
養老給付。 依法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 |
1.
申請表三份
2.
收據一份 3.
資遣證明書一份 |
二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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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撫卹 |
教育局 |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 領取年撫恤金年限規定 |
1.
任職未滿十五年以上,給一次撫卹金 2.
任職十五年以上,給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予五個基數之年撫恤金 3.
給卹年限:一般十年,因公十五年,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鰥夫給卹終身 4.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5.
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如為未成子女,僅能給與至成年,即滿廿歲為止 |
1.
申請表三份 2.
死亡證明書 3.
除戶戶籍謄本 4.
全部學經歷證件 |
1.五年內申請 2.領月退休者,死亡另發一年本俸撫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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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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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福會 |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 |
喪亡互助金: (1)員十五萬元 (2)工八萬元 |
喪亡互助金申請表 |
三個月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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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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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 |
教職員在職死亡者 |
殮葬補助費: 1.
簡、薦、委任均各 五個月薪俸額
2.
工友按委任一級之五個月薪俸額計發 |
1.
入棺土葬者五個月薪俸額 2.
火葬補助七個月薪俸額,須檢附火葬證明 |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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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公教優惠儲蓄存款 |
台北銀行 |
採自由參加方式教職員每月最高儲蓄額一萬元,技工友六千元;每人最高限額教職員七十萬元,技工友四十萬元 |
1
.隨時向銀行辦理申 請,提出服務證明書即可 2.會知總務處出納,俾由薪資中扣繳儲蓄 3.利息:存款當時二年期儲蓄存款利率,並可隨時提出,唯提出後不可再存入,只可由出納每月陸續扣繳。 |
1.申請表 |
隨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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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學分費補助 |
本校 |
1.
選修及重修者或再就讀者均不得申請 2.
限編制內正式教職員申請 |
1.
九十二學年起,經學校事前核准公餘進修者,補助4分之1,其餘不予補助 2.
補助費用項目: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等項目為限 |
1.
申請表 2.
繳費收據正本 3.
成績單影本 |
接受補助畢業後應服務貢獻所學;公假帶職帶薪進修者為進修期間之二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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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交通費 |
本校 |
搭乘火車、汽車以最低一級之冷氣車覈實報支、合一段者四十二次票價、二段者八十四次,三段者一百二十六次。 |
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休、公假),在七日內﹙不含例假日﹚照發,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惟已預先購買月票者免扣。 |
1.
申請表 2.
覈實報之 |
向總務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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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受訓補助費 |
本校 |
因公派出受訓人員,全期無缺課等情事者。 |
受訓講習一週以上得照規定申請四百元,唯最高以二千元為限。 |
1.
申請表 2.
受訓公文 |
受訓後一星期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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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教育局 |
連續服務屆滿十、廿、卅、四十年成績優良教師,有獎勵金。 |
1.
期間考績未列四條二款以下者(若因病列四條二款者,亦可)
2.
服役期間視同連續 3.
私立學校年資亦認定(需立案) |
4.
申請表。 5.
年資證明。 6.
十年考績證明。 |
每年三、四月教育局統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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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院頒服務獎章 |
教育局 |
連續任職滿十年 |
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獎勵金額:3600元 |
1.
申請表 2.
年資證明 3.
十年考績證明 4.
(依法退休、撫卹時核發表列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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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任職滿廿年 |
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獎勵金額: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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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任職滿卅年 |
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獎勵金額: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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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十年考績或考成均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