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民小學   年度公教員工其他給與申請表

憑證編號

預算科目

金額

用途說明

工作計畫

費用別

拾萬

 

 

 

 

 

 

 

 

 

 

 

 

申請人姓名

 

職稱

 

簽章

 

事由

    一、生育補助費

    二、結婚補助費

    三、喪葬補助費

檢附證件

    一、出生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二、結婚證書影本二份;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三、死亡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除戶戶籍謄本正、影本各一份;相關親

屬身分證明影本二份。

申請補助

金額

月支薪俸額          元,補助  個月薪俸額。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核准補助

金額

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人事單位

會計單位

 

 

    

 

    

 

 

 

 

 

附註:

1.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發。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2.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3.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4.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五個月薪俸額。